沧州市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逐渐临近,为防止个别机构、中介和个人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打着“有关系”“有指标”“有学位”的幌子,以代为办理高中入学为名,骗取家长的“择校费”“中介费”“人情费”等,用承诺入学等虚假宣传进行诈骗,沧州市教育局郑重提醒广大家长关注以下三点:
一、学校招生范围 根据省厅规定,全省普通高中禁止跨市域招生。外市普通高中不得违规录取沧州市学生。
沧州市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
中心城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招生。渤海新区黄骅市、各县(市)所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二、学校录取程序 沧州市普通高中实行招生录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利用平台管理实现“五统一”,即依托“沧州市中考招生录取服务平台”,统一组织招生信息发布、计划公布、中考报名、志愿填报、录取结果查询等工作。所有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样,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招生,不得私自招生。
未经审批,各公办、民办高中均不得开展自主招生、特长生招生,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部”等名义进行招生。经市教育局按政策审批后,相关学校可以按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5%的比例,进行政策内自主招生。
公办、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和招生简章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并在招生计划公布后方可宣传。民办高中收费要按照在物价部门报备和市教育局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依据考生分数按档违规超额收取费用。
被各普通高中录取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也未说明原因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予以录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考生违背个人意愿,填报指定志愿。
三、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各普通高中学校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私下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方式抢夺生源。杜绝无志愿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无中考成绩招生和录取中考成绩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等行为。凡是违反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均属违规招生,不予注册学籍,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进行调档审核。
学籍注册、学籍业务办理和学籍管理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任何以学籍名义的收费行为均属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沧州中考更多信息请关注
沧州中考网(
www.cnsjz.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