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考招生方案确定,注意这些行为属违规。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普通高中招生依据、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流程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各项违规招生行为提出了处理办法。
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学生“人籍分离”。
石家庄市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同时也要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
招生计划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分别列出面向每个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并将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招生范围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县(市)属学校(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五区区属学校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
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传。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局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或家长。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不得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二)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严禁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三)统一考试。凡在我市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初中往届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民办)、
“3+4”本科和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
严禁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任何学校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自行组织招生考试,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诺录取。
(四)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五)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统一录取,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的试点学校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以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对于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局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六)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七)注册学籍。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对未按规定给予正常录取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移或故意刁难限制学生正常注册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从2018年秋季高一新生开始,我省将实施新的高考改革制度,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挂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真实发生的成长经历记录,成长记录的素材必须真实客观且可核查,需要同学之间相互认定和班主任或有关教师审核确认,因此,必须做到“人籍一致”,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无籍生”、借读生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学生“人籍分离”。
《通知》明确,对违反规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责成违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对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示范性高中资格,公办普通高中全市通报批评,民办普通高中记入民办学校管理档案予以警告,警告无效则记入民办学校“黑名单”,并对民办学校当年年检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